以案说法|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
2022-05-28 10:41:4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永兴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王江林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6

湖南日报·新湖南客户端5月28日讯(通讯员 刘春兰 )2020年5月份,36名农民工怀揣着打工赚钱的梦想来到永兴县境内的某煤矿上班,他们大部分来自外省市,最远的在黑龙江省,他们用自己的辛勤劳苦,圆满完成了煤矿安排的各项工作,工人们也十分理解当时煤矿资金紧张和行业不景气的现实,煤矿方面也承诺到12月份不会少工人一分工钱,到当年11月底,该矿因政策性停工,煤矿在12月底未能兑现当初的承诺,大部分工友二三个月未发工资,共欠工资27万多元。由于农民工都是家里经济的顶梁柱,工资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,未领到工资的工人们集体到县劳动局监察大队进行举报,向省、市、县信访部门进行投诉,甚至采取围堵政府大门的不理智做法,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。当地乡镇主管部门也高度重视,召集煤矿代表对工资款进行核实,但对工资支付也没有办法,该矿因经几次转包,还欠大量贷款、材料款和之前工资,煤矿法定代表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追究刑事责任,虽然政府部门口头承诺不会少工资,但却无法与工友们达成一致,事件处理一时陷入僵局。

2021年4月份,就在农民工一筹莫展又无助时,经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指引,十几个农民工来到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。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,立即向主管领导进行了汇报,领导当场决定依法受理该案,指派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黄志强律师承办此案。

黄律师接到指派后,立即赶到法援中心约见受援人,向工友们了解案件详细情况,查看相关证据材料,征询工友们对此案的想法和建议。工友们表示大家都是上有老,下有小,只想尽快拿到工资补贴家用,解决家庭医疗、学费、赡养费等开支。经过与工友们几个小时的沟通,黄律师一是安抚工友们要理性对待问题,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,大家要相信法律维权;二是让工友们了解法律援助,让大家感觉到国家法律援助的意义,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规定、要求,让大家切实感觉到法律援助的高效、便捷和专业;三是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判断。黄律师认为,此案的法律关系是追索劳动报酬,看起来简单,但实际操作上比较复杂。这个案件复杂的地方在于:第一、工资数额确认问题。某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在外地,当时确认工资时并不是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,实际情况是该法定代表人将煤矿整体转让给第三人,有相应的转让合同,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,而第三人受让后该矿又进行了几次转让,涉案工资是最后一批次农民工工资,法定代表人是否会配合案件处理存疑;第二、该矿已无资产进行处置。煤矿是负债累累,据了解,该矿还欠税款、工资、电费、银行贷款、货款等上千万元,大约在年底有二百万的政府关闭补偿款会到位,如何分配也是个问题;第三、涉案农民工有二十个在外地,因疫情、经济等原因不能来办理相关手续;第四、法院是否会直接受理案件。据农民工反映,他们曾去法院立案时,被要求先去进行劳动仲裁,如果进行劳动仲裁,时间会拖很久,会影响后期的执行。

根据收集的信息,黄律师及时将情况反映到法援中心和律所,并提出了解决方案。一是要争取得到政法部门的支持。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,关系到政府解决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,也是践行为民办实事的体现,为此,黄律师主动与县检察机关对接,把此案列入公益诉讼范围,与检察官联合办案,为后期处理案件增强力量;二是多与法院对接,使案件快立、快审、快判。对于本案是否要走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,黄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提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,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它争议的,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;三是与煤矿主动对接,争取调解解决;四是针对农民工人数众多的问题。黄律师建立微信群,对未用微信的工友及时进行电话沟通,推举诉讼代表人。

2021年4月底,准备好所有起诉材料后,黄律师与法院、检察院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协调,得到了县法院、检察院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,法院和检察院指派专人进行对接,案件于2021年9月28日在永兴县人民法院开庭,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诉讼并出具检察建议,经当庭调解,某煤矿自愿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,法院对诉讼费进行减免。

调解生效后,某煤矿无力支付工资,黄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,在执行过程中,黄律师多次与县法院、县检察院、县财政局等单位进行沟通协调,2022年春节前,36名农民工的274328元全部执行兑现到位。

【案件点评】  

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是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,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。而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例,案涉受援人较多、文化程度较低、分布地区较广,且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。承办律师在前期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,从受援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和疫情防控的要求,充分运用现代信息、科技手段,与受援人进行零距离、无障碍沟通,改变了传统的办案模式。同时,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认真分析案情,注重调查取证,转变办案思维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:对污染环境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承办律师积极与检察院对接,联合检察机关进行了公益诉讼,增强办案和执行力度,使案件得到了公正、及时的处理,圆了36名农民工的工资梦。

责编:王江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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